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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安置 办理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738次

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

1.退役军人本人自愿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盘锦的,可自主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或辽河油田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原则上在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办理。

2.持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已在录用(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

三、缴存标准

1.按中心每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当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执行。

2.退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退役军人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规定转入录用(聘用)单位,并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1.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可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提取使用。

2.再就业后,账户完成转移接续并启封,可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使用。

五、办事地点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辽东湾办事处:辽东湾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辽河油田分中心:兴隆台区迎宾路8号。

六、服务热线:0427-12329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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