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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手房贷款申请发放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1395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申请发放方式进行调整。

1、售房人需与借款人(购房人)双方到住房公积金相关办事处持本人身份证当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

2、借款人(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时需提供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40%首付款凭证。

3、贷款经中心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将贷款金额划给售房人银行账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本通知自2022年 9月10日执行。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于2022年9月1日中心各办事处停止接件不再受理。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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