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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06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账户设立

第六条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件1);

(三)《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附件2)。

第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以账户委托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提取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六)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七)其他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情形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贷款

第二十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盘锦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中心将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转由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盘锦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中心按年支付给业务合作商业银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首套利率的部分不贴息,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息等。

若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借款人可同时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审批额度超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的,对于超出贴息贷款额度部分中心不进行贴息。

贴息额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    首套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

贴息额=(实还利息-罚息)×                    ×

                           商业住房贷款总额            首套商业住房贷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所购住房为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认定为首套住房且家庭成员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二)家庭成员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三)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符合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商业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无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首套房贷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存在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

借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利率调整。

第二十四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银行,须是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应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贷款,灵活就业人员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正常还款。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商业购房贷款执行利率,便于准确计算应付贴息额,中心统一按年支付。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

(一)借款人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或贴息贷款逾期累计超过6期(含)以上;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无效、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买卖关系的;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

(五)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六)所抵押房屋被司法依法限制、处置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七)借款人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内全部结清的。

第二十六条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合作商业银行向中心推送实际还款信息(实还利息不为零)的情况下,中心累计计算应付贴息资金,合作商业银行不需再向灵活就业人员(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偿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贴息贷款协议》,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贴息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月还总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委托提取自动暂停,法院解冻后,委托提取自动恢复,冻结期间的公积金不予累计提取。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合作商业银行和中心同意,由合作商业银行负责受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合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贴息。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和在职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分别执行相应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同行业资金拆借等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按年统一支付合作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经营,经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新增雇工须在灵活就业缴存专户设立个人账户,不得在原开立单位账户下新增缴存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亲属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职业类别

 

 

w网络主播                 w其他非全日制新业态人员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额

 

首次汇缴年月

 

 

 

申请人     

本人同意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此申请表填写内容,  为本人 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并同意遵照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 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缴存、 使用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 缴存额住房公  积金              元。月缴存基数为                 ,  缴存比例为            %。

 

 

 

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备注: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存比例不低于 10%--不高于 24%;月缴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附件 2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中心):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办法》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办理账户设立、提取、贷款手续所需材料真实可查,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如实向乙方填报并按年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工、农、建银行Ⅰ类账户储蓄卡),并委托乙方按月扣划账户资金用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卡如有变动,本人将主动向乙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未及时申请换卡导致扣划失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银行卡开户银行:

银行卡卡号:

四、承诺每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并为甲方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八、为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九、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注销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等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问题。   第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甲方在新单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关于《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问题,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效果

一是有利于完善全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二是有利于我市吸引和留住人才、扩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有利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安居乐业的住房问题,在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发展动能的同时,也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向稳向好发展。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二是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三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四是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五是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06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账户设立

第六条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件1);

(三)《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附件2)。

第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以账户委托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提取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六)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七)其他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情形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贷款

第二十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盘锦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中心将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转由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盘锦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中心按年支付给业务合作商业银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首套利率的部分不贴息,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息等。

若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借款人可同时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审批额度超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的,对于超出贴息贷款额度部分中心不进行贴息。

贴息额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    首套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

贴息额=(实还利息-罚息)×                    ×

                           商业住房贷款总额            首套商业住房贷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所购住房为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认定为首套住房且家庭成员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二)家庭成员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三)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符合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商业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无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首套房贷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存在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

借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利率调整。

第二十四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银行,须是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应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贷款,灵活就业人员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正常还款。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商业购房贷款执行利率,便于准确计算应付贴息额,中心统一按年支付。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

(一)借款人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或贴息贷款逾期累计超过6期(含)以上;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无效、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买卖关系的;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

(五)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六)所抵押房屋被司法依法限制、处置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七)借款人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内全部结清的。

第二十六条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合作商业银行向中心推送实际还款信息(实还利息不为零)的情况下,中心累计计算应付贴息资金,合作商业银行不需再向灵活就业人员(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偿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贴息贷款协议》,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贴息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月还总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委托提取自动暂停,法院解冻后,委托提取自动恢复,冻结期间的公积金不予累计提取。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合作商业银行和中心同意,由合作商业银行负责受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合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贴息。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和在职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分别执行相应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同行业资金拆借等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按年统一支付合作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经营,经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新增雇工须在灵活就业缴存专户设立个人账户,不得在原开立单位账户下新增缴存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亲属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职业类别

 

 

w网络主播                 w其他非全日制新业态人员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额

 

首次汇缴年月

 

 

 

申请人     

本人同意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此申请表填写内容,  为本人 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并同意遵照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 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缴存、 使用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 缴存额住房公  积金              元。月缴存基数为                 ,  缴存比例为            %。

 

 

 

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备注: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存比例不低于 10%--不高于 24%;月缴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附件 2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中心):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办法》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办理账户设立、提取、贷款手续所需材料真实可查,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如实向乙方填报并按年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工、农、建银行Ⅰ类账户储蓄卡),并委托乙方按月扣划账户资金用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卡如有变动,本人将主动向乙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未及时申请换卡导致扣划失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银行卡开户银行:

银行卡卡号:

四、承诺每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并为甲方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八、为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九、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注销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等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问题。   第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甲方在新单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关于《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问题,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效果

一是有利于完善全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二是有利于我市吸引和留住人才、扩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有利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安居乐业的住房问题,在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发展动能的同时,也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向稳向好发展。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二是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三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四是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五是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