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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房公积金字〔2025〕8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178次

中心各科室、辽河油田管理部:

经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关于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中稳步推进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24〕59号)要求:改造资金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目前, 我市规定有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所增设的电梯符合《盘锦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 且在实施期内经审批增设的, 可在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 (扣除补贴后)。

现调整为:(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可在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政府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有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所增设的电梯符合《盘锦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且在实施期内经审批增设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电梯更新改造实际分摊费用,在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5_11/12_14/content-54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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