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5]73号)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5]73号),“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8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4元,合计不能低于20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缴存单位需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及补缴工作。
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文件中“二、202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同时废止,但各年度通知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在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测算时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特此通知。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