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办事指南——贷款
发布时间:2026-03-30 浏览次数:4100

事项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设定依据: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规范个人住房政策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贷款原则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商品房和再交易房;商品房包括期房和存量房。

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存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再交易房:简称“二手房”。即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一、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原则上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补缴),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4.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申请前12个月以内;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的,售房人与借款人(购房人)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相关办事处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

5.具备符合规定的购房手续和首付比例的自筹资金,并能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及签订住房贷款担保合同。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

7.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存在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对外担保或信用卡大额透支等情况,则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核定方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基数的60%,扣减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其他尚未还清商业贷款或为他人担保额度及信用卡透支额度等月还款的总和后,余下月工资基数的额度为最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无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经司法判决认定的经济问题。

11.借款申请人之间应为配偶关系。

12.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警)官、士官,需提供相应的军(警)官证、士官证及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13.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要求核定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并取以下四项计算结果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贷款额度。

(一)最高可贷款额度规定

以家庭为单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均缴交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缴交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截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阶段性调整政策,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二)首付款比例规定

1.期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

2.存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值的20%;

3.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值的40%;

4.保障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值的15%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 所购住房是期房、存量房的,应以房产交易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以税务局《房产交易申报表》中“计税依据”载明的房屋价格与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交易价格两者中的较低值,作为住房价值认定依据,具体核定方式:

按再交易房《不动产买卖合同》交易价格的60%进行测算;

最高不得超过税务局《房产交易申报表》中载明的计税价格。

注:如二手房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核定房屋价值。

(四)按公式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

注: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针对在盘锦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国家全日制“双一流” 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详见《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需求政策举措》(盘房公积金字〔2023〕52号)。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30年(房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准)。

四、月还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基数的60%。

月工资基数的认定:

1.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

2.共同申请人无公积金账户或公积金账户处于欠缴状态的,月工资基数按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办理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报材料(均为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缴存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2

户口本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3

缴存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离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居民户口簿。

4

房屋网签备案合同

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

首付款证明材料

符合“预付款额+贷款额=房款总额”。

6

不动产登记证明

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理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应为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

用于偿还贷款类储蓄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建、 中、交、盛京任意一家银行类储蓄卡)。

8

个人征信

报告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身份证到贷款办事处打印。

9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账户连续缴存明细。

 

2.购买自住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报材料(均为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缴存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2

户口本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3

缴存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离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居民户口簿。

4

房屋网签备案合同

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

购房全额发票原件

 

6

不动产权证书

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7

用于偿还贷款类储蓄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建、 中、交、盛京任意一家银行类储蓄卡)。

8

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身份证到贷款办事处打印。

9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账户连续缴存明细。

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报材料(均为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缴存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2

户口本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3

缴存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离婚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居民户口簿。

4

房屋网签备案合同

不能网签的,可提供《不动产买卖合同》。

5

首付款证明材料

应为借款人支付售房人不少于40%的房款凭证,买卖交易双方划转40%的房款需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的银行卡一致。

6

更改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买卖双方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

7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应包括契税完税凭证及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8

用于偿还贷款类储蓄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 建、中、交、盛京任意一家银行类储蓄卡)。

9

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身份证到贷款办事处打印。

10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账户连续缴存明细。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2.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核定贷款额度与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协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抵押登记所需材料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办结的抵押登记材料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放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并核实抵押登记办结材料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二手房将贷款金额划给售房人银行账户),并通知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银行还款账户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还款、银行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组合划转等方式还款。

(一)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二)借款人应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还。

(三)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资金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授权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在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托银行以划转方式直接从其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1年允许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每次金额不低于借款人月还款额的3倍,每季度办理1次。(如遇小数点位自动进位至元)。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缩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一)还款账户(账号)变更

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丢失、损坏、法院冻结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账号)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

申请条件:

新开卡银行应与原扣款银行一致。

办理材料:

1.主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2.辅助还款人名下类银行储蓄卡。

(二)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在借款期间内,还款方式仅可以变更一次。

申请条件:

还款方式变更需主借款人申请。

办理材料:

主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缩期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需要,申请缩短贷款期限。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状态正常,所在单位未发生欠缴、缓缴、停缴且本人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2.剩余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缩短的年限为1年的整数倍;

3.借款人须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办理缩期时无逾期贷款;

4.缩期后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5.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保持不变。     

办理材料: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办理方式: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办事处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订《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协议》;     

4.原贷款期限与缩短期限相减,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缩短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注意事项:

1.借款人为异地贷款职工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       

2.借款人其中一方死亡,只能由另一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配偶死亡证明到各办事处窗口申请办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借款人无共同借款人且借款人死亡的,该笔公积金贷款及抵押房产的继承人不得办理缩期;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还款日不变。

(四)借款人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致使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

申请条件:

1.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因离婚、死亡可申请变更;

2.变更后的借款人须为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为准);

3.贷款额度按新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核定,且不得超过当前剩余贷款本金;若核定额度低于剩余贷款本金,须补足差额部分;

4.借款人变更后,需办理还款账户变更

5.若涉及抵押登记变更,须办妥不动产抵押变更手续后方可生效。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信息表》;

2.权责清晰的法律文书:须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已生效且条款明确无歧义的法律文件,以证明房产所有权与剩余贷款债务已确定归属。

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3.申请借款人解除的,除符合上述对应情形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解除申请书、原贷款合同、新借款人(抵押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公积金缴存证明)。

注意事项:

1.变更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合同核心条款不变。

2.若变更后仅剩一人作为借款人,且该借款人死亡的,该笔贷款不得办理缩短期限,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3.办理借款人解除业务时,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存在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请变更人提供的判决、调解书所述房屋归属表述不清的,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证明。

九、贷款相关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详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方案》(〔2023〕53号)

(二)“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详见《盘锦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实施细则》(〔2024〕31号)

补充说明

1.对购买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核查盘锦市不动产共享到盘锦市大数据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数据信息。对执行政策起到判断职工住房“套数”有作用的、可运用的数据信息均列入核查范围。

2.中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执行,一般不另行通知。

3.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5.业务办理过程中,若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存疑,有权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以中心审核为准。

办理机构及地点

辽河油田管理部: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8号;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辽滨办事处:辽滨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办理业务时间:辽河油田管理部、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辽滨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7-12329

辽河油田管理部:0427-7801750

盘山办事处:0427-6577960

双台子办事处:0427-6590519

兴隆台办事处:0427-6577975

大洼办事处:0427-6577955

辽滨办事处:0427-6590506

收费标准: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办事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办事指南——贷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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