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要求,现取消购房及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效限制,具体落实意见如下:
一、原政策内容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要求: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房屋手续取得时间应在2019年8月1日后。
2.2019年8月1日后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再交易房的借款人,结清购房贷款后,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额扣除还贷期间提取偿还贷款本金部分的差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①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②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一年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还款凭证应为上一年度还款流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偿还本息额度。
二、调整为以下内容
1.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再交易房的借款人,结清购房贷款后,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额扣除还贷期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部分的差额,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贷款发放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即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累计可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和能够佐证本次提取额度及时间范围的还款凭证,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度。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2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6_08/14_16/content-572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