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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8 浏览次数:6次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要求,现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贷款政策,具体落实意见如下:

缴存人出售本市自有存量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下,实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10%。本政策不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购买纳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好房子”项目库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好房子”建设相关政策执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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