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办公电话】 0427-268050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关于《盘锦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138次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相关工作部署,盘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盘锦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意见》,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减轻居民住房消费负担。

二、相关政策及保障性住房范畴

    本政策与《盘锦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保住专〔2025〕2号)相配套,所称“保障性住房”,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配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封闭配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执行标准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注意事项

    本政策为我市保障性住房配售配套政策。已签订购买保障性住房备案合同且已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保障性住房项目备案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可向盘锦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贷款。

    注:(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相关政策:https://www.pjzfgjj.cn/2025_11/12_14/content-542111.html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2004972号-5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3号

联系电话:0427-26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