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2019年8月1日实施)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 号)要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核心内容
职工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2019年8月1日后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再交易房的借款人,结清购房贷款后,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额扣除还贷期间提取偿还贷款本金部分的差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可提取总额的确定以购房总价款为上限。
三、注意事项
职工夫妻双方各自均有住房公积金情况下,应合并计算可提取总额和已提取总额,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额扣除还贷期间提取偿还贷款本金部分的差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注: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相关政策:https://www.pjzfgjj.cn/2025_11/12_13/content-542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