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设定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高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
二、办理材料及相关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任选其一):
①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全款购房发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或全款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②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日期为准)。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即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以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买卖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款发票或法院出具的交款证明。
注意事项:
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房屋手续取得时间应在2019年8月1日后。
2.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及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4.我市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坐落地不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5.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有权人,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原件、建房款支付凭证原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旧房翻建许可证原件、翻建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大修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注意事项: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应在近三年内。
(三)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护照)原件。如遇第三方单位提供数据不清或中心发现存在问题时,中心有权要求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缴存人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五)离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缴存人提供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其他单位缴存公积金)。
(六)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材料原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额度为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
1.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2.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及以下(不含利息)的,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提取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要件同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情形一致。
(八)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1.无房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凭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凭证原件和婚姻状况登记信息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或法院出具的婚姻判决材料),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时,可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一次性提取,提取上限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2,000元。
2.凡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能证明多子女家庭的材料、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凭证原件和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时,可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一次性提取,提取上限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5,000元。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1.按月还贷: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还款凭证应为上一年度还款流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偿还本息额度。
2.大额还款: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提取时间可自还款凭证日期后至下一年12月31日止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本次大额还款本息额度。
(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1.提取条件
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
2.提取额度
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且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一年内(以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可累计补提。
3.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款发票(全款购房发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款发票(全款购房发票)、商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十一)购房贷款结清后提取差额公积金的
1.提取条件
2019年8月1日后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再交易房的借款人,结清购房贷款后,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额扣除还贷期间提取偿还贷款本金部分的差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办理要件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任选其一):
①2019年8月1日以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全款购房发票、贷款结清证明(以备案的买卖合同、全款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②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全款购房发票、借款合同和贷款结清证明(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日期为准)。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2019年8月1日以后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借款合同和贷款结清证明(以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
注意事项:
(一)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有权人,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能依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提取,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的
1.提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
(1)提取条件
纳入盘锦市住宅老旧电梯改造范围的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电梯更新改造实际分摊费用。
(2)提取额度
在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政府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
(3)提取要件
提供实施电梯更新改造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更新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更新改造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扣除含政府补贴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等。缴存职工配偶申请提取应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申请提取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2.提取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1)提取条件
所增设的电梯符合《盘锦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且在实施期内经审批增设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电梯更新改造实际分摊费用。
(2)提取额度
在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和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
(3)提取要件
提供实施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缴款发票等。缴存职工配偶申请提取应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申请提取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注:出资增设、更新改造电梯的产权所有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规定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补充说明
1.以上办理(一)至(十二)项业务的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均应提供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建、中、交、盛京任意一家)、相应证明材料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本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以上办理(三)至(七)项业务的职工,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单位应先为其个人账户办理封存)。
3.各事项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如遇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6.业务办理过程中,若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存疑,有权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以中心审核为准。
办理机构及地点:
辽河油田管理部: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8号;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辽滨办事处:辽滨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办理业务时间:辽河油田管理部、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辽滨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7-12329
辽河油田管理部:0427-7801750
盘山办事处:0427-6577960
双台子办事处:0427-6590519
兴隆台办事处:0427-6577975
大洼办事处:0427-6577955
辽滨办事处:0427-6590506
收费标准:
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办事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