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指南
设定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条件: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2.在职人员工资明细(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或信息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职工本人办理);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单位不能有封存户,不能有职工。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缴存单位需封存的,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注销或封存登记。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
申请条件: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办理材料: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转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原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新单位公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如集体转移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手续。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
申请条件: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在异地封存满6个月后申请。
办理材料: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申请条件: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封存手续。
(九)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启封或封存变更清册》;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申请条件: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十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申请条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有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缴存基数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启封或封存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资金到账确认——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
(十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条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
2.涉及多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手续——生成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流水号——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在职人员工资明细(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十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申请条件:缴存单位可根据经营现状申请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至12%)。调整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申请前缴存单位不能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十五)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申请条件: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复。申请前缴存单位不能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缴存单位亏损证明即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加盖财务章);
3.职代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一致通过且全体职工签名按手印的会议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联络电话(未在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批——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十六)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申请条件:连续经营亏损三年及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且不得低于3%。降低比例缴存的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复。申请前企业不能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若企业经营困难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再次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企业连续亏损三年的证明即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加盖财务章),经第三方审验的财务报表原件;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4.近一年职工工资表(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批——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手续。
(十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条件: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办理材料:缴存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流程:缴存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八)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条件: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办理材料: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办理流程:缴存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补充说明:
1.以上办理(一)至(十六)项业务所需相关表格在“网上业务大厅”下载,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递交。
2.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4.业务办理过程中,若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存疑,有权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以中心审核为准。
办理机构及地点:
辽河油田管理部: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8号;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辽滨办事处:辽滨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办理业务时间:辽河油田管理部、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辽滨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7-12329
辽河油田管理部:0427-7801750
盘山办事处:0427-6577960
双台子办事处:0427-6590519
兴隆台办事处:0427-6577975
大洼办事处:0427-6577955
辽滨办事处:0427-6590506
收费标准:
办理公积金缴存归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办事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事指南——缴存归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