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第3.2.2.8条“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规定,参照省内其它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为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政策内容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
二、调整为以下内容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0。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2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6_08/14_16/content-572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