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装修自住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现实施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落实意见如下:
自2026年9月20日起,缴存人家庭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一)新购住房装修:2026年9月20日后缴存人家庭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满1年且不超过10年的,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核算,提取上限为15万元。
(二)老旧住房装修:缴存人家庭已取得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10年以上的自住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500元/㎡核算,提取上限为5万元。
缴存人及配偶每10年仅可选取一套住房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缴存人此前已办理过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10年内不再享受本项提取政策。缴存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本项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提取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7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6_09/17_15/content-576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