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现拟实施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落实意见如下:
自2026年9月20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及配偶以家庭为单位,每年仅限一套自住住房提取物业服务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且提取上限为3,000元。上一年度未提取的物业费不结转、不累计、不补提。办理要件:提取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有效缴费凭证据。
缴存人应当在当年物业费票据对应的服务周期内提交提取申请,提前或延后不予受理,每年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本项提取业务。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7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6_09/17_16/content-576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