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办公电话】 0427-268050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关于《实施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7 浏览次数:4次

为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支持缴存人家庭开展住房更新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我市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缴存家庭位于盘锦市内的自住住房,分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若是2026年9月20日后购买的住房,要等购房满1年且不超过10年时才可申请,按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果是已经拿到不动产权证书10年以上的老房子,按建筑面积500元/㎡核算,最高提取额度5万元。

这项业务以家庭为单位,每10年仅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办理1次,若缴存人曾经办理过装修提取,即便婚姻情况发生变化,10年内也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同时夫妻双方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也无法办理。办理时只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一类银行卡,以及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业务办理流程简便,资金风险可控,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现行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执行。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相关政策:https://www.pjzfgjj.cn/2026_09/15_14/content-576743.html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2004972号-5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3号

联系电话:0427-26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