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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7 浏览次数:5次

为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住房运维支出压力,我市新增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费,以家庭为单位仅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该项业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且提取上限为3,000元。往年没有使用的提取额度不会留存、不能累计,也不支持事后补申请。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一类银行卡,以及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或是《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有效缴费凭证。

需要重点注意申请时限:缴存人必须在物业费票据对应的服务周期起止时段内提交提取申请,且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前申请或服务周期结束后再提交申请,均不予受理。举例说明:物业费票据服务周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职工需在此区间内申请,2026年9月30日及之前提前申请、2027年10月1日之后申请,都不予受理。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相关政策:https://www.pjzfgjj.cn/2026_09/17_16/content-576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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