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要求,现出台支持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落实意见如下:
一、实施政策内容
支持现役军人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现役军人贷款的政策与我市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二、适用对象及受理条件
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和军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和警士,以及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军队人员和武警部队人员等),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军(警)官证、士官证。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2日
文件解读:https://www.pjzfgjj.cn/2026_08/14_16/content-572117.html